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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树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4-07-05 00:33:25 |   作者: 4号拉链头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上海树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83号。

  2019 年10月14日,当事人委托 深圳市彤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持报关单1、350,2、366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 2019年10月18日经海关查验,报关单350申报出口化妆刷 14275支(商品编码:9603290090、规格:化妆用木柄+金属+非野生羊毛),实际出口化妆刷 7896支 (商品编码:9603290090、规格:化妆用木柄+金属+塑料制),手提袋 1080个(商品编码:4202220000);报关单366申报出口化妆刷 14250支(商品编码:9603290090、规格:化妆用木柄+金属+非野生羊毛),实际出口化妆刷 7896支 (商品编码:9603290090、规格:化妆用木柄+金属+塑料制),案值为人民币59.63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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