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05 00:32:57 | 作者: 4号拉链头
当事人:宁波黛斯乐器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冰捷,海关注册编码:3302933855。
经我关查询,当事人有以下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2018年4月9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间,当事人托付宁波北仑报关有限公司等报关公司以一般交易向海关申报进口尤克里里吉他等10票货品,报关单号为268、572、012、712、200、176、767、927、502、905,申报品名尤克里里吉他、木吉他等,其间2718只尤克里里吉他、12只木吉他的申报商品编号均为9202900090,申报CIF总价38.55万美元。经查明,上述2718只尤克里里吉他、12只木吉他实践CIF总价68.65万美元。当事人为牟取不合法利益,选用伪报价格方法私运进口上述尤克里里吉他等货品,躲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经核定,上述涉案货品完税价格计人民币459.4万元,应交纳税款计人民币75.57万元,偷逃应纳税款计人民币33.66万元,伪报价格部分所对应的私运货品完税价格计人民币2037483.1元。
以上行为有1、查询笔录;2、查看院不起诉决议书及查看意见书;3、报关单证资料;4、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核定货品价值表;5、邮件记载、实在发票等刑事卷复印件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为牟取不合法利益,采纳伪报价格方法私运进口尤克里里吉他等货品,躲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私运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没收伪报价格部分所对应的私运货品。其间没收尤克里里吉他208只;其他无法没收部分的私运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该部分私运货品等值价款人民币1761333.4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的宁波银行(地址: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A座)交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保证金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