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12 04:42:50 | 作者: 树脂拉链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辨认号办理规则》已于2010年7月20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便于船只辨认,加强船只办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维护水域环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照或许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挂号法令》在我国挂号的船只,应当依照本规则获得船只辨认号。
船只辨认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我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明船只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只辨认号主管机关,担任船只辨认号的颁发和统一办理。
经我国海事局授权展开船只挂号事务的海事办理组织担任船只辨认号的请求受理和资料检查作业。
第四条每一艘船只只能请求并运用一个船只辨认号,船只辨认号一经获得不再改动。
船只产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许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只等状况时,船只辨认号予以封存,不再颁发其他船只。
第五条本规则收效前,已经在我国挂号的船只由我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只辨认号,发放船只辨认电子标签。
(一)境内制作的新建船只,船只制作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许处于类似制作阶段后10个作业日内向船只制作地的船只挂号机关请求;
(二)境外制作并拟在我国挂号的新建船只,船只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许处于类似制作阶段后10个作业日内向拟请求挂号地的船只挂号机关请求;
(三)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许船只由其他用处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挂号法令》适用的船只,船只所有人或许光船承租人应当在请求初度查验或许相应查验手续前向拟请求船只挂号地的船只挂号机关请求。
(二)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托付他人请求的,需提交授权托付书及被托付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属新建船只的,需提交经同意的船只设计资料;其他船只提交船只根本技术资料。
第七条受理船只辨认号请求的海事办理组织应当对资料来检查,并在3个作业日内填写检查意见报我国海事局。
我国海事局结合检查意见对请求进行复审,对契合相关规则的在2个作业日内颁发船只辨认号,并发放船只标识电子标签。
第八条新建船只的辨认号应当永久性符号在机器场所主推动动力装置尾轴邻近的船体内侧。没有主推动动力装置的,符号在船只查验组织指定的方位。
第九条新建船只的钢质船只,应当选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法永久性符号船只辨认号;非钢质船只选用船只查验组织认可并能够永久坚持的方法符号。
第十条船只辨认号在船体上的永久性符号选用宋体,船长20米及以上的船只,船只辨认号字符高度为10厘米,船长20米以下的船只字符高度为5厘米。
第十一条船只查验组织应当对船只辨认号在船体上符号的状况做查验,并将符号方位、方法、字符等状况记载在船只查验陈述中。
第十二条海事办理组织、船只查验组织应当将船只辨认号记载在所核发的船只挂号证书、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只查验证书等相关证书以及办理档案中。
海事办理组织在日常监督办理查验前款所述相应证书时,应当查验船只辨认号的记载状况。
第十三条请求人以诈骗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船只辨认号的,海事办理组织应当报我国海事局吊销其船只辨认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则获得船只辨认号或许未将船只辨认号在船体上永久符号或许张贴的,由海事办理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