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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时间: 2024-06-03 16:13:24 |   作者: 树脂拉链系列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6-015号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5,6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

  公司所处的行业为药品流通行业,药品流通公司数众多,市场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在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药品流通行业快速地增长的趋势逐渐回落,但在政府对医药卫生投入加大、全民医保、人口老龄化、慢性病发病率上升、人均用药水平提升以及人民群众日益提升的健康需求等因素的推动下, 药品流通市场规模仍将保持长期稳步增长的局面。

  公司主要是做药品批发、连锁零售业务,是浙江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浙江省医药商业十强企业,全国医药商业批发、零售主营业收入双百强企业。公司建有专业化的医药物流基地,具有浙江省第二家药品第三方物流资质,在满足自身配送需求的同时,开展对外第三方药品配送业务。公司依托自身的物流配送实力,建立了从乡村卫生室到三等甲级医院的城乡一体化药品配送网络。公司十分重视中药产业的发展,建有中药饮片生产加工基地,公司的中药配方颗粒被列入了浙江省科研专项,这对公司未来中药饮片业务的发展具备极其重大的战略意义。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在经营上紧密围绕“服务、创新”两大理念,正确把握行业发展的新趋势,积极发挥自身特点、优势,加大业务拓展与升级,在经济大环境较为困难的环境下,公司继续保持了稳健发展的局面。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新一轮的药品招标工作,将药品配送业务拓展到杭州萧山区、余杭区等地;在绍兴主城区开办了第二家国药馆——越城景岳堂国药馆;公司继续坚持“终端为王”的经营理念,加大终端渠道建设,直接面向计算机显示终端的销售比率一直在90%以上;中药饮片业务继续得到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中药配方颗粒项目被列入浙江省科研专项,这对公司未来中药饮片业务的发展具备极其重大的战略意义,对公司未来业绩增长将带来积极促进作用;华药物流完成药品第三方物流资质的换证验收;景岳堂药业完成中药饮片车间的GMP再认证以及中药配方颗粒的GMP认证,为公司的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19,935,572.14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65%;实现盈利58,006,845.34元,较上年同期增长0.31%;实现总利润60,652,677.77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0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950,674.06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8%。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收入平稳增长,经营业绩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经营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出现重大变化的说明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情况说明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6-0012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已于2016年4月2日以现场送达、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6年4月14日在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大道160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钱木水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章勇坚、张光华、金自学分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2015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上述述职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预案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32,407,674.92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 2015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240,767.49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86,981,088.84元,减去公司支付的 2014 年度现金股利 16,800,000.00 元,至 2015 年 12 月31日,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99,347,996.27元。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的预案为:以公司2015年12 月31日总股本5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6,800,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合计转增股本84,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40,000,000股。

  《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与《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2016年4月15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刊载于2016年4月15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广泛征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企业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也分别发表了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关联董事凌渭土先生、钱木水先生、杨宝洲先生、程红汛先生、沈剑巢先生、朱国良先生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本议案关联董事凌渭土先生、钱木水先生、杨宝洲先生、程红汛先生、沈剑巢先生、朱国良先生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公司《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刊载于2016年4月15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提高借款效率,减少借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16年度对外借款及相关担保授权事宜的权限进行相应安排。

  公司《关于2016年度对外借款及相关担保授权的公告》刊载于2016年4月15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公司将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D”,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

  原章程 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绍兴县华通医药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并于2010年10月21日经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现持有注册号为号的《营业执照》。

  修改为: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绍兴县华通医药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并于2010年10月21日经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D号的《营业执照》。

  (2)依据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转增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额等情况将发生变更,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事宜的议案》;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6年5月6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2016年4月15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6-013号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4月2日以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6年4月14日在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大道160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邵永华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预案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32,407,674.92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 2015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240,767.49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86,981,088.84元,减去公司支付的 2014 年度现金股利 16,800,000.00 元,至 2015 年 12 月31日,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99,347,996.27元。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的预案为:以公司2015年12 月31日总股本5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6,800,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合计转增股本84,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40,000,000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审核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与《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2015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用途的情况。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较完善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企业内部控制活动的执行及充分监督。报告期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有效运行,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交易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企业未来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对公司的经营不构成负面影响。

  表决结果:3名同意,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定的2015年度年报审计策略及计划符合法律和法规对于审计规程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其出具的审计规程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审计意见客观、公允、线年度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6-014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4月14日,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现将该预案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所述的股利分配政策,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所处医药行业,主要是做药品批发、零售连锁、药品生产、药品会展及药品第三方物流等业务,近年来公司保持了稳健的发展势头。公司的发展将以现代医药物流基地和中药饮片生产加工基地作为后台支持,以公司的批发零售网络作为拓展前台,充分的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打造现代大型医药综合体。公司特别致力于中药产业的开拓发展,目前又取得了中药配方颗粒科研生产的相关资质,在未来拥有非常良好的发展前途。目前公司的总股本为5,600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1,400万股,总体股本规模偏小,公司的逐步发展,客观上也需要扩大公司的股本规模。依据公司2015年度业绩快报,2015年度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为1,219,935,572.14元,同比增长6.65%;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是46,950,674.06元,同比增长2.28%,经营状况良好。

  鉴于公司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情况,并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途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相匹配,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本规模,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同时兼顾了股东的当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利润分配预案的实施不会造成企业流动或其他不利影响。

  1、截至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日前6个月,提议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股变动情况。

  2、截至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日,公司董事会尚未收到提议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通知。若触及相关减持行为,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次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中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5,600万股增加至14,000万股,由于公司股本规模扩大,每股收益及每股净资产将同比摊薄。根据公司2015年度经营业绩,原2015年基本每股收益为0.94元/股,按新股本摊薄计算为0.38元/股;原2015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9.47元/股,按新股本摊薄计算为3.79元/股。

  2、截至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日前6个月,公司不存在限售股已解禁的情形;截至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日后6个月内,以下股东股份限售期即将届满:

  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钱木水、沈剑巢、朱国良、周志法、倪赤杭、詹翔,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中钱木水、沈剑巢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15年度最终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为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1、公司董事会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华通集团提交的《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及承诺》后,公司董事钱木水、凌渭土、程红汛、沈剑巢、朱国良(超过全体董事人数1/2)对上述预案进行了讨论,上述董事一致同意控股股东华通集团提议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在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上述预案时均投了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华通集团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钱木水、沈剑巢、朱国良承诺,在公司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时投赞成票。

  3、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告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6-016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38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8.04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5,256.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3,158.3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2,097.68万元。上述资金于2015年5月22日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 第610388《验资报告》。公司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医药物流二期建设项目、连锁药店扩展项目、医药批发业务扩展项目三个项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余额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及保荐机构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或“保荐机构”)于2015年6月11日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轻纺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5年6月15日与中国农业银行绍兴柯桥支行、中信银行杭州西湖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浙江华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与中信银行杭州西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并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该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均按上述制度履行。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共设4个募集资金专户、7个定期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下:(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医药批发业务扩展项目:该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拓展公司批发业务市场,但由于该项目主要用于增加批发业务流动资金,不直接产生营业收入,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实际到位前,本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9,840,274.77元,此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于2015年6月26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452号《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同意置换。置换工作已于2015年7月实施完毕。

  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不存在违规情形。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6-017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通医药”)预计2016年度将与关联方绍兴市柯桥区景岳堂中医门诊部(以下称“中医门诊部”)发生商品销售等日常关联交易,2015年度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675.1万元,预计2016年度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6年4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凌渭土、钱木水、杨宝洲、程红汛、沈剑巢、朱国良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中医门诊部系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持有柯区民政字第02003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住所: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大道1605号;法定代表人:钱木水;开办资金:30万元;业务范围: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项目。

  中医门诊部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通连锁有限公司全资设立的非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均为钱木水。中医门诊部自2012年开业后,公司向其销售中药饮片、中药材等药品,由于未能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故公司向其销售商品构成关联交易。

  中医门诊部主要为消费者提供中医诊疗服务,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公司销售给中医门诊部的商品,与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价格相当,无明显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情况。该项交易于各年度内及时结算。

  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预计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相关日常关联交易会一直持续。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定价原则合理,具备公允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日常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对相关关联方产生依赖。

  《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人之间2016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交易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对公司的经营不构成负面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程序合规,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双方的交易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对华通医药2016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无异议。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6-018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4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对外借款及相关担保授权的议案》,根据2016年度经营计划,对公司2016年度对外借款及相关担保授权事宜进行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于如下综合授信合同、短期流动资金及其他银行信用融资,必须将该情况提交股东大会予以审议通过后,方能由公司董事长签字执行:

  第一、单次借款所涉金额引起公司贷款余额超过人民币3亿元(不含3亿元)的所有借款合同;

  第四、其他银行信用融资工具所涉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万元(不含1亿元)的借款合同。

  二、对于如下综合授信合同、短期流动资金及其他银行信用融资,必须将该情况提交董事会予以审议通过后,方能由公司董事长签字执行:

  第一、单次借款所涉金额引起公司贷款余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不含2 亿元)但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3 亿元)的借款合同;

  第二、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的综合授信合同;

  第三、单笔金额超过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但不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借款合同;

  第四、其他银行信用融资工具所涉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但不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借款合同。

  三、授权公司董事长钱木水先生签署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合同,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单次借款所涉金额引起公司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不含2亿元)的所有借款合同。

  公司以自有资产为银行融资进行抵押担保及为部分子公司融资进行抵押担保或者保证担保时,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钱木水先生在相应的担保合同上签署。

  以上内容尚须提请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签订相关协议。以上授权内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16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止。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6-019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4月14日召开,并决定于2016年5月6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5日15:00至2016年5月6日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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