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关于广州市祺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略“BMW”、“BOSE”等商标专用权的火花塞、耳机等货品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时间: 2024-07-08 12:09:06 |   作者: 环球电竞LOL官网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关于广州市祺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略“BMW”、“BOSE”等商标专用权的火花塞、耳机等货品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2019年9月18日,当事人托付广州创锦报关有限公司以商场收购办法向海关申报出口贴膜等货品一批,报关单号为406。海关查验发现,该批实践出口货品中有以下未申报货品:

  商标权人宝马股份公司、伯斯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SKF公司、铁姆肯公司、苹果公司(美国)、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为上述货品侵略其在海关存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向我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未经商标权人答应,在上述货品上私行运用别人注册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略在海关总署存案的“BMW”、“BOSE”、 “CHANEL”、“Christian Dior ”、“Dior”、“GUCCI”、 “LOUIS VUITTON”、“SAMSUNG”、“SKF及图形”、“TIMKEN”、“Apple logo”、“MI”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商标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现实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载、现场相片、海关拘留决议书、拘留清单、拘留现场笔录、商标权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请求、当事人陈说书和出口货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议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品并处分款人民币12400元的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海关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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